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水利局 县级
2024-07-08 2024-07-08
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简化审批 程序,提高工作水平,发挥后扶资金效益,经研究,制定了《河 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9日

附件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水平,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库区基金扶持的项目。

第三条 后期扶持项目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扶持、教育培训、美好移民村建设、项目扶持方式改革试点及其他方面。

第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职责:

(一)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

(二)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市级后期扶持规划编 制、县级后期扶持规划审批、权限内项目实施方案核准、项 目备案、项目实施协调指导和项目监督管理、验收、项目绩效考评等。

(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县(市、区)后期 扶持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验收、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绩效自评等。省直管县(市)和扩权县(市)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界定的职权范围,享受相应管理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后期扶持规划项目范围:

(一)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1、移民人口较多的农村移民村、组。

2、集中居住的非农业户口移民所在的村、组。

3、水库建设中涉及淹地不淹房人口较多的村、组。

4、水库蓄水引起的库周浸没、塌岸、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等影响人口较多的村、组。

5、水库大坝、溢洪道占压地较多的村、组。

(二)为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调出土地较多,且经济社会发展出现困难的村、组。

第七条 省直管县(市)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做好年度项目规划动态调整和规划实施中期总结工作。

第三章项目库建设

第九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移民意愿等,参照本年度后期扶持项目投资规模,于当年度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后期扶持项目库建设。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可围绕乡村振兴、美好移民村建设,结合移民村实际,按照规模化、连片化的要求,规划辐射带动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移民获得感强的后期扶持重大项目,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本章规定纳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在坚持移民受益和后期扶持资金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项目扶持方式创新,探索试点项目,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本章规定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库建设的基本程序:项目申报、项目筛选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核准、项目入库。

第十三条    项目入库的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调整核准文件。

(二)体现移民群众的真实意愿,优先解决移民群众最 关心的民生问题,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移民增收致富,推进美好移民村建设。

(三)入库项目资料完整,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报告、经 核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多个移民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管理组织情况材料和章程。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移民村根据本村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现状,依据村级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 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目的, 项目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

分析等。

第十六条 项目筛选审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实 地调查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可行性、合规性、民主推选程 序及大中小项目级配的合理性等进行筛选审查,初步确定入库项目。

第十七条 对初步确定入库的项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应当及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一)原则上一个单项项目编制一个项目实施方案,对

于点多、面广,项目投资较小的同类项目,可合并编制实施方案。

(二)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项目实施单位选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教育培训等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补助移民个人的种、养、加等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编制实施方

案。

(四)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建立在实地勘测和调查的基础上,文本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编制深度达到实施的要求。

(五)入库项目,中央、省投资总额应当略高于本年度项目资金总额。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

(一)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项目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 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建设方案、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运行管理等内容。

(二)教育培训方面的项目主要包括:培训原则、培训 目标、培训对象及时间、培训机构、培训方式、投资、效益评价等。

第二十条 项目论证评审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技术咨询服务费、建设管理费等费用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核准: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或者由市、县级 移民管理机构分级核准,分级核准权限的划分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省直管县(市)和扩权县(市)项目实施方案由本级人

民政府核准。

(二)对于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市、县级移民管理机 构在核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评审,具体办法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制定。

(三)经核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核准权限,由原核准单位核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 核准后15日内将入库项目录入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项目库动态管理,项目库如需调整,应当及时完善核准程序,补充录入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实施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 资金使用计划,于每批次资金下达后15日内从项目库中选 取项目,编制批次实施计划,录入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及构成、项目资产产权、效益情况、主管单位、受益移民、受益总人口、项目实施方案核准文号等。

第二十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在实施计划编制完成后,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相关法定程序,开工建设。对已确定的实施计划,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省直管县(市)实施计划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录入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备案的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备案,并及时更新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七条 除特殊情形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列入实施计划。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移 民项目各相关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参照执行各类工程质量法规体系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省辖市和直管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 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上月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 用等情况汇总电子版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县级移民管理机 构按照有关要求,将项目实施情况信息及时录入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后期扶持项目完工后,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 归属,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及 时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第三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向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移民村(组)集体所有。

第三十四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档 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一项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 档案,分类保存。对于打捆招标的项目,可对招标部分建立 项目公共档案,实施部分建立单项档案,并建立两者互查索引。以其他资金为主、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辅的项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参与建立能反映项目建设管理整体情况的项目档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实施计划编报及实施情况加强监督与管理。

(一)统筹安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稽察、内部审计和监测评估等工作。

(二)充分利用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分级建立并及时更新基本资料、规划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进度等数据信息,借助信息系统加强项目监管。

第三十六条 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履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和稽察。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项目实施计划执行、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实施管理不规范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实行后期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牵头,对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分配和奖励表彰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项目申报和审批、实施和管理、验收和评价、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 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存查。

第四十一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 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豫移〔2013〕13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