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证取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这是最直接、最核心的依据。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许可用水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超许可取水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水行政行政处罚的条件:
处罚前提:只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条件(如超量、改变用途)取水,就构成违法,无论超量多少。例如有企业超许可取水仅1.46%,同样被处罚。
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超许可的特殊处理:超许可取水属于违法行为,需行政处罚;同时,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还要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这属于计费管理,不代替行政处罚,两者并行。
免罚例外:农村集体使用自有水塘、家庭生活少量取水、临时应急取水等法定情形,无需取水许可,不构成违法。
水行政行政处罚的程序:
1、线索核查2、立案条件3、调查取证4、法制审核5、集体讨论6告知权利7、适用情形8、时限要求9、作出决定10、决定书内容11、送达方式12、履行义务13、强制措施1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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