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工作流程
1、依法确定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其中,实施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征收土地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标准,并经我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2、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市资源规划局拟土地征收预公告报政府审批后,拟报地块于所在乡镇(办事处)、村集体公示栏张贴,同时在荥阳市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3、土地现状调查
市征收办牵头,乡镇(办事处)配合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测算,并形成土地、附着物补偿资金报告。
4、征收地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
被征地乡镇(办事处)牵头,市信访局配合对拟征收土地进行评估调查,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市资源规划局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政府审批。对拟征收土地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予以公告,并在乡镇(办事处)、村公示栏张贴,同时在荥阳市政务公开网站发布。
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地乡镇(办事处)牵头,与被征地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同时与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人、使用人签订协议。(省政府要求:涉及村民房屋拆迁的协议签订率必须为100%)。
7、组织听证
乡镇(办事处)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听证会召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前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
8、征收土地费用的预存与支付
1.补偿费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市人民政府应将补偿费用足额预存。待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三个月内,将预存的补偿费用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出具足额补偿到位证明。
2.社保费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的标准,将社保费用缴纳于社保财政专户。
9、拟征收土地的请示、审查意见
市资源规划局拟定请示、审查意见报政府审批。
10、组卷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卷,资料包括:请示、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条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说明、一书三方案(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调查确认表、现场踏勘表、踏勘照片、技术报告书、现状图、规划图等资料。
11、逐级上报市局、郑州市政府审批
12、逐级上报省厅、省政府审批
13、土地获得批复后,按照签订的补偿安置方案拨付征收资金(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