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旅游市场突出问题,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深入开展整治行动,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并对部分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文化和旅游部从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隐瞒购物场所案 湖南三湘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活动,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李某提供导游服务,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压缩凤凰古城、湘西苗寨景区游览时间,安排游客前往购物店购物,且在旅游合同中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湖南三湘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9月,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湖南三湘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宋某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肖某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另案处理。
案例二:旅行社误导游客消费且拒不改正案 恩施州大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游客宣传、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旅游行程包含“和氏璧珠宝中心”等购物行程,谎称旅行社有金牌导游。此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已责令该社改正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恩施州大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10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对恩施州大美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周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旅行社通过购物获取佣金、多次提醒仍不改正案 贵州好客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低于接待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游客购物获取佣金。此前,该社因服务质量问题已被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多次约谈。贵州好客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贵州好客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业务经理边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张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旅行社以零团费接待旅游团队、强迫游客消费案 内蒙古通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受徐州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接待600余名游客参加旅游行程,徐州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行程中,导游要求游客交纳980元/人的旅游套餐费用、每辆车30名游客消费总额必须达到30000元,并以中止行程、不提供餐饮和住宿相威胁。内蒙古通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内蒙古通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徐州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