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将至,旅游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消费高峰,为持续净化旅游市场环境,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问题,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宣传营销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守护旅游行业良好口碑与形象,保障旅游经营者和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结合《旅游法》《广告法》《旅行社条例》及全国通用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明确旅游产品宣传经营负面行为规范,全面引导旅游经营单位合规运营,提醒广大游客安全、理性出游。
在此郑重提醒,全市各类旅游经营单位需严格对照规范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各类违规宣传问题,坚守合法经营底线,规范开展旅游产品宣传、游客招徕等经营活动。同时,温馨提示广大旅游者提高辨别能力,谨慎选择旅游产品,主动抵制各类违规旅游宣传,若发现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线索,可通过12315或0371-64675898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消费权益。
现将旅游产品宣传八大违规禁止行为公示如下:
一、禁止无证经营、超范围宣传经营
未取得正规旅行社经营资质的主体,不得通过线上平台、社交媒体、短视频、直播、线下广告等各类渠道,开展旅游客源招徕、行程组织等经营性活动。已取得经营资质的旅行社,不得超出核定经营范围宣传销售旅游产品,严禁无对应业务资质却宣传、售卖出境旅游等超范围旅游产品。
二、禁止不合理低价诱导宣传
严禁以低于行业合理成本、正常服务费用的价格宣传旅游产品。不得利用“零团费”“负团费”“免费游”“超低价游”“零元购”等各类低价噱头吸引游客,杜绝以低价引流为手段,后续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增设自费项目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经营行为。
三、禁止虚假、误导性旅游宣传
所有旅游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禁通过模糊表述、夸大效果、隐瞒实情等方式误导游客。不得对景区景点、住宿标准、交通出行、购物消费等核心行程信息做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严禁假借文旅、政府、景区补贴等名义虚假营销。
杜绝虚构行程安排、夸大服务品质、虚假折扣优惠等行为,不得使用与实景、实际服务不符的图片、视频素材包装旅游产品。行程公示内容中,不得使用“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某方为准”“同级替代”等模糊不确定表述,保障游客知情权。
四、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及违规宣传表述
旅游广告及宣传内容中,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顶级”“首创”“全网领先”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绝对化宣传用语。不得通过篡改统计口径、模糊地域和行业范围等方式变相使用绝对化词汇误导消费者。同时,严禁借用、变相借用国旗、国徽、国家机关名义开展任何商业旅游宣传活动。
五、禁止捆绑销售、强制搭售侵害游客权益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游客购买非必要的旅游附加产品与服务,杜绝大数据杀熟、绑定无关消费项目等侵权行为。旅游产品宣传过程中,不得设置强制消费门槛、隐藏隐性消费陷阱,保障游客自主选择消费的合法权利。
六、禁止发布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宣传内容
旅游宣传内容必须坚守价值底线,严禁发布损害国家尊严、危害国家利益、泄露相关涉密信息的内容。坚决杜绝将红色旅游资源娱乐化、庸俗化的营销宣传,不得发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扰乱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旅游宣传信息。
七、禁止虚构资质、荣誉及各类证明信息
未取得对应质量评级、信用等级、行业资质的经营主体,不得在宣传中冒用、使用相关等级称谓、资质标识。严禁依托虚构、伪造、无法核实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研结论、引用资料等内容作为宣传背书,虚假抬高自身服务品质与行业口碑。
八、禁止隐瞒关键信息、暗藏额外收费陷阱
旅游宣传过程中,必须主动、清晰公示行程限制条件、安全须知、费用包含项目、潜在额外支出等关键信息。严禁刻意隐瞒影响游客出行决策的重要内容,不得设置年龄、地域等不合理附加收费,不得通过隐晦表述暗示合同外额外收费,充分保障游客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旅游市场的规范有序,需要经营主体坚守诚信底线,也需要广大游客共同监督。希望各旅游企业合规经营、诚信服务,共同营造健康透明、公平公正的旅游市场环境;也呼吁广大游客理性选择旅游产品,主动规避消费陷阱,携手守护美好旅游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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