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精神,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第三条 总体目标
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通过严格、规范、透明的退出标准和程序,对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脱贫进程实行有效动态管理。到2020年,全省43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实现稳定脱贫;6492个贫困村全部达到脱贫标准、退出贫困序列。对53个贫困县实施分类分期脱贫管理,其中国定贫困县中兰考、滑县在2016年实现脱贫,省定贫困县在2018年以前实现脱贫,所有贫困县在2019年前实现脱贫。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户或返贫户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应退则退。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分级负责。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省级制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出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辖市级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退出工作上。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做好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工作,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三)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退出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户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退出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四)坚持正向激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确保实现稳定脱贫。鼓励贫困县率先脱贫摘帽,对率先脱贫摘帽的贫困县给予奖励。
第五条 退出标准
(一)贫困户退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为该户有相对稳定可靠的增收渠道和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有救助;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安全住房。
(二)贫困村退出。贫困村退出以行政村为单位,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有一条通村公路实现硬化,具备条件的村实现通客运班车,农村饮用水符合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基本满足生产生活用电需求等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有标准化卫生室,有合格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基本实现通宽带等。同时,统筹考虑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因素。
(三)贫困县退出。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贫困县90%以上的贫困村通过扶贫实现退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第六条 退出程序
(一)贫困户退出
第一步:民主评议。由村“两委”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按照年度贫困户退出计划,初步拟定贫困户退出名单。
第二步:核实认可。贫困户退出名单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核实(没有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行政村经村“两委”核实),得到拟退出贫困户认可。
第三步:公示公告。退出名单经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于次年1月前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销号。
(二)贫困村退出
第一步:调查核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年度贫困村退出计划,对预退出贫困村进行入村调查、摸底核实,确定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村名单。
第二步:予以公示。对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村,在乡(镇)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步:公告退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告退出,于次年1月前在建档立卡贫困村中销号。
(三)贫困县退出
第一步:县级申请。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发生率下降状况,结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于当年12月前提出退出申请,上报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直管县(市)直接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步:市级初审。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县退出申请,于1周内组织相关力量,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三步:省级核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结果,于15日内组织相关力量,对全省拟退出的贫困县进行专项评估核查。
第四步:社会公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贫困县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五步: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国定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省定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步:接受检查。接受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国定贫困县退出情况的专项评估检查。
第七步:批准退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检查符合退出标准的国定贫困县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符合退出标准的省定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第七条 退出后的扶持政策
贫困户、贫困村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扶贫相关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应进则进、应扶尽扶、应退则退。
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并对2016年、2017年、2018年率先脱贫摘帽的贫困县,分别给予奖励。省辖市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贫困县率先脱贫摘帽。
贫困县退出后,解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4〕12号)中规定的贫困县限制、禁止的事项,从退出贫困县的次年起不再参与贫困县考核。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做好退出方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贫困退出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退出方案要符合脱贫攻坚实际情况,既要看减贫数量,更要看脱贫质量,不提不切实际的指标,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
(三)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开展脱贫成效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
(四)强化监督问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辖市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工作,分季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