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精神,提高脱贫工作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一次。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年度核查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的考核,日常督查占40%权重、年度核查占30%权重,第三方评估占30%权重。日常督查由省委、省政府组织的10个脱贫攻坚督导组组织实施;年度核查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脱贫、贫困县退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建立的情况,分别考核完成数量和质量。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准确性、识别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认可度;贫困人口退出标准的准确性、退出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认可度。
(三)精准帮扶。考核帮扶政策和规划方案的制定,市县乡村、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以及贫困人口满意情况。
(四)扶贫资金。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涉农资金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总结。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对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当年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连同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于次年1月25日前以党委和政府名义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的考核结果由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督导组根据全年的督查情况确定。
(三)年度核查。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相关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
(四)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次年3月15日前完成。
(五)数据汇总。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整理日常督查结果、年度核查结果和第三方评估认定结果等情况。次年3月25日前完成。
(六)综合评定。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分析汇总整理的数据和自查、督查、核查、第三方评估情况报告,形成最终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召开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省委、省政府审定。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七)沟通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作为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辖市、直管县(市)给予一定奖励。考核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对该省辖市、直管县(市)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1.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2.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3.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4.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5.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6.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脱贫工作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主动配合开展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15日印发的《河南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豫扶贫组〔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