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防止群众因突发灾祸、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陷入贫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特殊救助能力,实施临时救助、灾害救助、孤儿和残疾人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慈善救助,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收入不低于国家脱贫标准,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确保我省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和不返贫。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临时救助
1.建立健全临时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予以临时救助。设立全省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平台、热线电话、电子信箱,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提高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可以按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6个月以内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对患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后仍然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3.积极推进“救急难”工作。加强对“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建立“救急难”工作评价机制,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
(二)实施灾害救助
1.灾害应急救助。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按人均230元的标准补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国家启动Ⅲ级或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按每人每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救助,国家启动Ⅰ级或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救助。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住房。对一般受灾地区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0000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000元。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人均60元标准补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人均9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7.提高低保受灾户、建档立卡贫困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水平和因灾倒损房屋灾后重建补助标准,低保受灾户和贫困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上浮10%到30%,因灾倒损民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上浮30%到50%。
(三)实施残疾人救助
1.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于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2.开展免费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活动。
3.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更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四)实施孤儿和困境儿童救助
1.落实和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3.2016年各县(市、区)全部建成县级社会福利中心,2017年全部投入使用,为孤儿、弃婴及其他困境儿童提供福利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
(五)实施教育救助
1.按照每生每年平均6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保家庭3至6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保教费,并按每生每年平均4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2.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保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并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3.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保家庭学生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
4.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保家庭普通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6000元、1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为高职学生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
5.对完成学业仍有困难的学生,各高校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发放助学贷款。考入省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保家庭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优先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六)实施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包括患病且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原五保供养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将对象扩大至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资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资助。
2.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明确的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表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每人。
3.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每人;对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每人;患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最高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每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研究确定其他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方案。
4.实施针对困难群众的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积极探索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运行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救助等方式,财政筹资为困难群众购买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优势,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压力。
(七)实施住房救助
1.规范救助程序和方式。住房救助的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困难家庭申请住房救助,按照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对象以及补助金额。在被确定为危房改造对象后,拟改造的D级危房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竣工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保障性住房救助。对享受补助政策后仍存在建房困难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可采取政府统一建设集体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空置房或改造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方式,由政府兜底救助解决其住房困难。县级及以上政府按照住房规划、控制规模、优化布局的要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土地供应等措施,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扶贫、财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把特殊救助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省市县三级要明确职责任务,制定重点任务责任清单,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为做好特殊救助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健全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大核对信息平台建设力度,结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使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更加精准。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特殊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做好资金测算,明确筹资渠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金,加强资金的统筹使用,足额保障特殊救助资金。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规范民主选举,健全村级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村级民主协商,不断提高基层服务贫困人口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合救助资源。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统筹实施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灾害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充分发挥政府救助的主导作用。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为企业开展扶贫救助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企业救助的积极作用。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的辅助作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和廉政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杜绝违规违纪情况发生。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对群众投诉事项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