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 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 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豫 政办〔2017〕10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郑政〔2005〕5号)《郑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郑政办〔2017〕134号)等制定本预案。
1.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荥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IV级(一般) 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 4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 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基本原则。食品安
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 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1. 5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I级(特别重大)食品 安全突发事件、II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较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IV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 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 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IV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 全办)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 影响,市食品安全办报请市政府批准,或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 指示,成立市政府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 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达到IV 级事件标准或预判可能达到IV级标准,市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 应,成立市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 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未达到IV级应急响应的,成立应 急处置领导小组,其中涉及人数在10人及以下,且未出现死亡 病例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食安办主任担任;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 例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 担任;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 确定。发生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启动IV级应急响应,应 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指 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从市食 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必要时增加其他相关部门为成 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 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 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 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 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发布、督查督办等职责,办公室主任 由市食品安全办主任担任。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 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 2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 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 或减轻社会危害。
(3)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 身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 和卫生处理等工作。
(4) 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造成的质量安 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 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5)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造成 的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 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
(6) 市工商质监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无照经 营、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食品 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 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7 )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 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 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 会危害。
(8)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 侦查工作和事件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 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9) 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 生动植物等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0)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 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1) 市教体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学校、幼 儿园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2) 市住建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建筑工地 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3) 市旅游文物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涉及 旅游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4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养老机构 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5) 市民宗委: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涉及清真 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6)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 点无证经营的查处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户外公共 场所无证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 查处理。
(17) 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市网信办):负责组织食 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舆情监测、互联网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会同有关部门采用适当方式发布 信息。
(18)市文广新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中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19)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0)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应急药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参与涉及食品行业产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21)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应急能力建设资金的保障。
(22)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助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审查。
(23) 市监察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工作。
2. 3工作组职责
(1)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牵头,市政府应急 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农委等参加。负责组织协调 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总、报告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 事件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计委、农 委、畜牧局、工商质监局、公安局等参加。负责调查事件发生 原因,组织对事件现场进行检查,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 学调查,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性质和责任,作出事件调查 结论。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 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 件调查。
(3) 危害控制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农委、畜 牧局、工商质监局、卫计委、公安局等参加。负责依法召回、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 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被污染的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等参加。根据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需要, 统筹调配全市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5) 检测评估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计委、农委、畜牧局、工商质监局等参加。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 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 件发展趋势,为事件调查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 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商 务局、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等参加。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打击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 行为,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农委等参加。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由市食品安全办牵头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农委等部门配合。专家组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检 验检疫、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 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监测预警
3. 1监测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 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 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通报,有关监管部 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风险 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 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 2预警
3. 2.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预警,用 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较太、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 2. 2预警信息发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苗 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向本行政区域 公众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警信息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要事先进行沟通,提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对预警信息内容有较大分歧的,要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处置。
3. 2. 3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 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开展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当可 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 要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 1报告主体和程序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强化首 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直报 系统建设,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 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报告。
(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可能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主管部门报 告。
(4) 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 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 做好后续跟踪和通报工作。 .
(5) 卫生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市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
(6)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通报或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相关信息向市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8)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 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 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个人等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 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单位)和当前状况 等基本情况。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 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单位)、当前状况、可能危害等基本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 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 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详细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 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 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全面信息。
4. 3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一般可通过信息直报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涉及 国家秘密的,要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初报信息,在 2小时内可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简要报告事件基本情况,随 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
4. 4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 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 发事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向市政府及上级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报告。
5应急响应
5. 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 应设定为I级、II级、Ⅲ级和IV级四个级别。I级应急响应由 国务院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 级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启动。
IV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 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对需 要郑州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特别是跨行政 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向郑州市政府提出请求。 未达到IV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 《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 2应急处置
IV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按照 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危害、消除影响。
5. 2. 1医学救援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开展诊断治疗,根 据救治需要,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 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5. 2. 2现场处置 '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 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现场调查 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设备、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5. 2. 3流行病学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 品监管等部门予以协助。在卫生处理中发现涉及传染性疾病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技 术规范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 主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 2. 4应急检验检测
由检测评估组负责,指定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技术调查需要,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的相关样品(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生物样 品等),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为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事件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 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样品,不得拒绝。对初判为化学性食物 中毒的,有条件时尽可能用快速检验方法在现场进行定性检验, 以协助诊断,为抢救病人提供依据。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 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任务时, 应当开辟绿色通道,积极予以配合。 ~
5. 2. 5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流行病学调查等方式方法,提取相 关证据材料,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5. 2.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 理赔工作。
6. 2奖惩
6. 2. 1表彰
对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 2. 2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 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 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 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乡镇、街道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职 责,导致本级、本系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 发事件,或是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督导和责任追究。
6. 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安全办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 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 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7应急保障
7. 1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 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配备应急装备设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 及应急处置能力。要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 供决策建议。
7. 2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 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分析和共享。有 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志 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 报告与相关信息快速收集。
7. 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 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 迅速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
7. 4技术保障
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及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提供技术保障。
7. 5物资与经费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 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要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工作经费按规定列入市、乡两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足额、及时到位。
7. 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 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 还或给予补偿。
7. 7宣教培训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 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 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 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 力。 ,
8附则
8. 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 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 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 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 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 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 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包括食品安全事故。
8. 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8. 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事件分级
评估指标
响应级别
启动级别
I级(特别重大)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 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 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TI勺;
(3)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I级响应 国家级
II级 (重大)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造成或经评估 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 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 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卜•死亡的;
(4) 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II级响应 省级
Ⅲ级 (较大)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 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
Ⅲ级响应 市级
IV级 (一般)
(1)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 99人以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
IV级响应 县级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