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市监罚字〔2021〕013008号
当事人:河南净肌美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74FAB7K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汜河路与兴华路交叉口光明荟商铺2号楼106a号
法定代表人:王赏
2021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南净肌美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店长王雪琳的陪同下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一层咨询室2内有化妆品“德莱博水漾舒缓精华”(生产批号:JO4S08,经销商:河北丽肤特拉科技有限公司)、“德莱博水漾舒缓爽肤水”(生产批号:VCBF03,经销商:河北丽肤特拉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层无菌操作室内发现有化妆品“医良元品TM医用冷敷贴”(生产批号:2021020603-0,生产商: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积雪草修护面膜”(批号:JAKO32603D,上海瑞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层皮肤管理室2内发现有化妆品“佐木®蚕丝面膜(金色版)”(生产批号:ZM200102A01)、“佐木®蚕丝面膜(银色版)”(生产批号:ZM191212B01),你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出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购进票据、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等相关材料。现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询问通知书(荥市监询通字〔2021〕013003号)要求你公司在指定时间到我局提供上述化妆品的相关材料并接受询问调查。
2021年9月23日,你公司后勤主管张立受你公司法人委托到我局提供材料并接受询问调查,9月24日,你公司法人王赏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你公司不能提供化妆品的进货台账,提供的“德莱博水漾舒缓精华”、“德莱博水漾舒缓爽肤水”的出库单和购进票据客户名称不对应,入关单中的生产批号与现场检查时产品的生产批号不对应,不能提供“积雪草修护面膜”(批号:JAKO32603D,上海瑞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购进票据;你公司能提供出“医良元品TM医用冷敷贴”(生产批号:2021020603-0,生产商: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佐木®蚕丝面膜(金色版)”、“佐木®蚕丝面膜(银色版)”的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购进票据。
现查明,你公司购进上述批次“德莱博水漾舒缓精华”、“德莱博水漾舒缓爽肤水”、“积雪草修护面膜”时未记录进货台账,未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购进票据,上述行为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你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净肌美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后勤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荥市监罚告字〔2021〕01300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荥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970 1880 1306 67245,开户行:郑州银行荥阳支行,地址:京城路001号或索河路新华书店楼下;账户:0000 0253 3498 16578,开户行:中国银行荥阳索河路支行,地址:索河路与三公路交叉口西北角。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