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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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2022-12-08
荥阳市五洲城钧艺天下茶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4月8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荥阳市五洲城钧艺天下茶行”有“福鼎白茶(茶饼)私藏茶”11饼,产地:福建·宁德。执行标准:GB/T31751-2015,生产日期2013年4月18日。“福鼎白茶(茶饼)寿眉”64饼,产地福建省宁德市,执行标准:GB/T31751-2015,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该店售卖的“福鼎白茶(茶饼)私藏茶”与“福鼎白茶(茶饼)寿眉”两种产品生产日期均早于执行标准日期。

“福鼎白茶(茶饼)寿眉”64饼,该茶标注:产地:福建省宁德市,执行标准:GB/T31751-2015,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后,发现执行标准GB/T31751-2015发布日期为2015-07-03,实施日期为2016-02-01。 该店售卖的“福鼎白茶(茶饼)私藏茶”与“福鼎白茶(茶饼)寿眉”两种产品生产日期均早于执行标准日期。经查明“福鼎白茶(茶饼)私藏茶”、“福鼎白茶(茶饼)寿眉”均是“荥阳市五洲城钧艺天下茶行”于2017年8月25日在福安市逸达茶叶店购进,能提供厂家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福鼎白茶(茶饼)私藏茶”购进14饼,购进价格为30元/饼,售卖3饼,售卖价格为50元/饼。违法所得共计150元;“福鼎白茶(茶饼)寿眉”购进96饼,购进价格为23元/饼,售卖32饼,售卖价格为45元/饼,违法所得1440元。

  

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经营单位;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拍摄照片四张,证明荥阳市五洲城钧艺天下茶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4、实施行政措施决定书(荥市监强制[2022]37号)一份、财务清单(荥市监财清[2022]04016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扣押事实存在;

5、同类案件法院判决书一份,作为法律依据参考。

6、“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两张,证明执行标准GB/T31751-2015发布日期为2015-07-03,实施日期为2016-02-01。

7、食品召回公告一份,证明荥阳市五洲城钧艺天下茶行主动减轻违法后果。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7.3.1项从轻等级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90.00元。

2.没收虚假生产日期的“福鼎白茶(茶饼)私藏茶”11饼与“福鼎白茶(茶饼)寿眉”64饼。

3.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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