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市监罚字〔2021〕011008号
当事人:河南秀色玉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10100MA47TU027R
法定代表人:王坤明
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法人王坤明陪同下对位于荥阳市站南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开设的一处工地食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食堂操作间内有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加工,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1箱食品原料现场予以扣押。现查明,当事人开设的工地食堂于2021年8月3日开始经营,该工地食堂食品原料是在附近超市购进,至2021年9月27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给自己工人免费提供三餐,无违法所得;另查明,该食堂经营期间用于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货值共计181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9月27日现场笔录一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 2021年9月28日对法定代表人杨伟鹏询问调查笔录1份;4.当事人购进食品及原料票据一份;5.现场检查照片3张;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案发后立即停止了食品经营行为,且用于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1810元。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荥市监罚告字〔2021〕011008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裁量标准,(一)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食品原料1箱(详见财物清单);2 .处罚款五万零五百整(50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荥阳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