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0-07-02 2020-07-02
关于对郑州怡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市监罚字〔2020〕012003号

当事人:郑州怡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79240774Y              

住所: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东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展         

我局接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投诉单(编号:21410100002020050601751246)、举报单(编号:21410100002020050601751525),投诉举报人称其购买的“芝麻薄片”(标示制造商:郑州怡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2441018200368,净含量:140克,生产日期:2020年03月10日)的标签存在问题,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蛋白质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4项 涉案产品蛋白质6.9g的营养素参考值%应为(6.9g\0.6)×100%=11.5%,蛋白质应标识为12%,而涉案产品蛋白质虚假标注15%。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13日到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展陪同对其生产车间各相关功能间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芝麻薄片”的相关产品、留样、包材、生产记录等。经检查,执法人员在成品库发现当事人公司生产的产品无标签标识、生产日期等,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荥市监〔2020〕01002号)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并依法当场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场提取你公司相关资质、部分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2020年5月15日,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展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调查,上述批次食品“芝麻薄片”当事人公司称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因为当时新冠肺炎爆发,当事人公司并未组织生产。现场检查时未见有上述食品的生产记录等相关材料,我局已对上述产品进行追踪溯源,因协查时间不能确定,我局已另案处理。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成品库发现你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杂粮低糖”和“多彩小蛋酥”无标签标识、生产日期等,上述行为属于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并且当事人公司生产车间的7名工作人员只有3人取得健康证明,其余4人未取得健康证明。现查明,你公司共生产“杂粮低糖”23箱(48盒/箱)、“多彩小蛋酥”10箱(45盒/箱),经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价格证明,“杂粮低糖”、“多彩小蛋酥”销售价格为110元/箱,货值金额为3630元,现已全部实施扣押,未进行销售,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公司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你公司安排4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在其生产车间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郑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410100002020050601751246)、举报单(编号:21410100002020050601751525)打印件、举报投诉信复印件、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购物小票照片打印件,网络付款照片打印件、郑州怡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志展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价格证明、《停产报告》及部分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的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我局于2020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荥)市监罚告字[2020]012002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条和第5条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除责令当事人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杂粮低糖”23箱、“多彩小蛋酥”10箱;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荥阳市索河路与万山路交叉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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