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0-01-22 2020-01-22
关于对郑州杨氏水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当事人:郑州杨氏水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3961571421              

住所:荥阳市广武镇董庄村        

负责人:杨书安               

2019年12月2日,我局接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电子版检验报告(No:SP201910139),显示郑州杨氏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9-11-04,规格型号:18.9L/桶)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到你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公司留样室发现上述批次食品的留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19年12月16日,当事人公司出纳杨书光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现查明,上述批次食品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9-11-04,规格型号:18.9L/桶)是当事人公司生产的,共生产50桶(18.9L/桶),售价为1.5元/桶,现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75元(50桶×1.5元/桶),违法所得为75元。

当事人公司生产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抽样现场情况照片打印件、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SP201910139)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郑州杨氏水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书安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纳杨书光身份证复印件、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微生物实验原始记录、产品实现过程环境及产品大肠菌群监控原始记录、产品实现过程环境及产品菌落总数监控原始记录、菌落总数原始记录表、铜绿假单胞菌原始报告、包装饮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单、产品出入库记录及产品销售溯源记录复印件、郑州杨氏水业有限公司每月生产质量记录复印件、产品召回通知书、整改报告、现场照片等。

我局于2020年1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荥)市监食药处告字[2019]141号】,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条(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除责令当事人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075元。

当事人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和中国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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