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0-01-20 2020-01-20
关于对郑州太溪饮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市监食药处字〔2020〕11号

当事人:郑州太溪饮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662451163              

住所:荥阳市高山镇竹川        

法定代表人:王洪德               

2019年12月2日,我局接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电子版检验报告(No:SP201910173),显示当事人公司生产的“森林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9-10-26,规格型号:18.9L/桶)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次日到你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已停产,在当事人公司成品库内未见上述批次成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现查明,上述批次“森林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9-10-26,规格型号:18.9L/桶)是你公司生产的,你公司提供的产品相关生产记录及销货单显示2019年10月26日共生产上述批次产品100桶,售价为1.3元/桶,现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130元(100桶×1.3元/桶),违法所得为130元。当事人公司在接到上述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上述食品进行了召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整改。

当事人公司生产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抽样现场情况照片打印件、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SP201910173)打印件、郑州太溪饮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洪德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辅料入库、保管及领用记录》、《包装记录》、《销货单》、《产品销售记录表》、《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召回通知书、整改报告等。

我局于2020年1月13日向当事人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荥)市监食药处告字[2019]142号】,当事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除责令当事人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130元。

当事人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荥阳市索河路与万山路交叉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 郑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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