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市监食药处字〔2020〕9号
当事人:郑州金恒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522648344
住所:荥阳市广武镇董庄
法定代表人:杨长安
2019年10月14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单(编号:4100002019101100292),称其购买的“维他低糖高钙豆奶粉”(标示制造商:郑州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产品类型:Ⅱ低糖型,产品标准号:GB/T18738,净含量:1.02千克,生产日期:2019年08月19日)的标签标注存在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11月7日到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公司经理李广州陪同对成品库及留样室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食品及相关包材,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当事人公司相关资质、2019年8月19日的生产记录、领料记录、成品入库记录及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2019年11月28日,当事人公司质检科科长鲁亚楠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食品“维他低糖高钙豆奶粉”标签标注有“低糖高钙”用语,其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碳水化合物含量为68.0g/100g”,不符合GB 28050-2011中“附录C 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项目:碳水化合物(糖) 含量声称方式:低糖 含量要求:≤5g/100g(固体)或100m(液体)”的规定,该批次食品的标签标注与实际不符,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公司共生产该批次食品60盒,每3盒价格为50元,货值金额为1000元(60盒×50元/3盒),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1000元。
当事人公司生产上述批次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投诉举报记录单(编号:4100002019101100292)打印件、所投诉举报产品照片打印件、购物小票照片打印件、郑州金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郑州金恒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包装材料入库记录、成品入库记录及产品销售记录的打印件、入库单复印件、“维他未加蔗糖豆奶粉”包装图片、郑州金恒实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众平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整改报告、现场照片等。 我局于2020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荥)市监食药处告字[2019]13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条(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除责令当事人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6000元。
当事人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荥阳市索河路与万山路交叉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