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市监罚字〔2020〕第11006号
当事人:李东明
本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在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涉嫌非法生产加工白酒案立案调查。经过现场询问、现场拍照取证、个人陈述、接受询问,已查明当事人李东明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健康证的情况下,在环境卫生条件差、设备简陋的情况下至案发之日,共非法生产加工灌装国家禁止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白酒342瓶(每瓶500毫升),我局对涉案现场和涉案产品采取封存、扣押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第一款“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之规定,属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涉嫌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记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非法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食品的现场情况。
2. 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非法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和要求食品事实。
3. 当事人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 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非法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现场情况。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来看,当事人非法生产加工的白酒,不仅仅只是自用和收藏,只是未流向社会、未销售,为给社会带来危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食品安全隐患风险存在是极大的,构不成严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款:“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白酒342瓶,(每瓶500毫升)。
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