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蝴蝶山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无盐胡萝卜面(挂面)”抽检不合格
1.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蝴蝶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盐胡萝卜面(挂面)”,(生产日期:2024-04-21),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以编号为:A2240244660108001C号检验报告作出鉴定: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蝴蝶山食品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对郑州蝴蝶山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郑州蝴蝶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和“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考量:(一)没有主观故意;(二)初次违法;具有上述两种以及以上因素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90元。
2、罚款5000元。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生产此批次不合格挂面使用的食品原料“胡萝卜粉”里含有柠檬黄。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问题原因,积极制定整改计划:建立长效的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原辅料、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加强质量监控。
截至目前,已整改完毕,复查验收已通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荥阳市福盈门生鲜集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柠檬酒(柠檬味配制酒)、山楂酒(山楂味配制
酒)、柚子酒(柚子味配制酒)”抽检不合格
1.抽检基本情况
荥阳市福盈门生鲜集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编号No:SBJ24410000462131003ZX内容“食品名称:柚子酒,商标:田园北口,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8%vol,生产日期:2022-06-09,被抽样单位:荥阳市福盈门生鲜集市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河南樱泓酒业有限公司,保质期:3年”;编号No:SBJ24410000462131004ZX内容“食品名称:山楂酒,商标:田园北口,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8%vol,生产日期:2022-06-09,被抽样单位:荥阳市福盈门生鲜集市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河南樱泓酒业有限公司,保质期:3年”;编号No:SBJ24410000462131005ZX内容“食品名称:柠檬酒,商标:田园北口,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8%vol,生产日期:2022-06-09,被抽样单位:荥阳市福盈门生鲜集市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河南樱泓酒业有限公司,保质期:3年”;以上3个批次食品检验报告均显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荥阳市福盈门生鲜集市商贸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
单》、《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对荥阳市福盈门生鲜集市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超市经营不合格产品柠檬酒(柠檬味配制酒)、山楂酒(山楂味配制酒)、柚子酒(柚子味配制酒)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八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六)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结合本 案实际,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荥阳市福盈门生鲜集市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单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
1、进货时认真查看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
检验报告等资料,当场提供不出来的不再从该店采购;
2、进货时详细记录供货商的信息,并做好台账记录;
3、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所"6S"标准进行管理。
4、按照要求把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及时下架并退回销售方“郑州市管城区鸿瑞酒业商行”。
同时,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