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灾害救助,解决灾民灾后生活困难,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助扶持”的灾害救助方针。
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对灾情造成群众生活困难的情况应实测实报;救灾资金和物资分级负担;救灾款物按照救助标准,按实发放,并实行民主监督。灾民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灾害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灾害救助对象是指自然灾害发生期间转移的灾民和灾后造成吃粮、住房、衣被等生活困难,在短期内不经救助,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重灾民。主要有:
(一)需紧急避险、转移安置的灾民;
(二)住房倒塌,自建能力不足的灾民;
(三)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口粮不足,且无力自行解决的灾民;
(四)家中无换季衣被且无资金购置的灾民;
(五)因灾害引起伤、病而无钱医治的灾民;
(六)其他因灾造成较大困难的灾民。
救助标准:
(一)住房救助标准。灾民住房完全倒塌,视其自建能力,救助建房款每间不超过300元、致危房屋救助每间不超过100元。(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含辅用房、活动用房、简易房),或以物资折款100—300元。每户救助标准不得超过3间。 对灾民建房,各级政府应予以各种税、费的减免优惠。
(二)生活救助标准。用于灾民生活困难救助,实行钱粮2:8,以实物救灾为主。按照灾民缺粮天数,每人每天按500克成品粮(扣除自力可以解决的口粮数量)以及占成品粮供应资金的20%的油、盐、酱、醋进行救助,保证基本生活需要。救助时限截至新粮上市。
(三)治病救助标准。因灾造成伤、病且无力自救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四)衣被救助标准。对无力解决衣被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衣被救助。
(五)因灾造成死亡,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视其困难程度,死亡1人可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救助。
救灾款物的申请与发放
灾民救助对象核定程序:
(一)灾民自愿申请。
(二)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
(三)灾民所在的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四)村民委员会审查,张榜公布后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填写《灾民救助花名册》。
(六)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并领取《灾民救助卡》。
(七)县(区)民政局将《灾民救助花名册》报市民政局备案。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按《灾民救助花名册》下发“灾民救助卡”,《灾民救助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卡”上应注明灾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救济补助标准、救助时段等内容。“灾民救助卡”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后发给灾民。
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取“三联单”,凭“灾民救助卡”和“三联单”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银行(信用社)、粮店等领取 。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对无能力领取救灾款物的老弱病残人员,被救助对象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指定人员代领。
救灾款物发放实行公开发放标准、公开发放程序、公开发放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发放时做到手续完备(受灾户本人签字盖章,他人不得代签或集体签领),帐目清楚,准确无误。
救灾款、物必须全额发到灾民手中,不得用救灾款抵扣税、费和借款。
自然灾害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1、灾害应急救助:
(1)组织受灾群众转移。
(2)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3)社会秩序维护。
2、灾后社区恢复重建:
(1)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2)恢复社区正常的经济秩序。
3、社区减灾。
自然灾害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1、灾害应急救助中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
(1)用专业方法组织受灾群众转移。
(2)用专业方法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3)用专业方法维护社会秩序。
2、灾后社区恢复重建中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
(1)用专业方法组织开展社区人居环境重建。
(2)用专业方法恢复社区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3)用专业方法回复社区正常的经济秩序。
3、社区减灾中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
(1)社区灾害风险分析。
(2)减灾宣传和知识普及教育。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1、外展服务。
2、思想和行为矫正。
3、教育和技能培训。
4、跟踪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