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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2024-07-08
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救助工作规范

    河南省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救助工作规范(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救助工作,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 作职责,确保救助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 和财产损失,妥善安排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受灾生活困难群众实施快速、规范、精准、有 效救助,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三)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 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 四)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认真落实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预案,上下联动,相互衔接,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五)积极协调有关涉灾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灾情管理及报送 灾害特别是洪涝、风雹、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雪灾等突发性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 统计制度》的要求,快速核查、收集、分析、汇总、评估灾情,并按要求及时 上报,为全面开展灾民紧急救助工作提供详实、科学的决策依据。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 生后 2 小时内,将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省辖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报告(含 分乡镇级数据)。省辖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 2 小时内审 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含分县级数据)。 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省辖市报告后,应在 2 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 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县级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 救灾工作政策文件汇编 -238- 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 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二)在灾情稳定前,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执行 24 小时零报 告制度,每 24 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直至此次灾 害过程结束。(三)灾情稳定后,各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 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应在 5 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 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级数据)向省辖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报告;省辖市自然 灾害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 3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含分县级数据) 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在接到省辖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报表后, 应在 2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县级数据)向 应急管理部报告。 (四)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 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 塌房屋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直 接经济损失情况、灾情概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其余指标可在灾情核报前核实上 报。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 于 3 张)。(五)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三、灾害紧急救助 突发性特别是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自然灾害管理部门根据灾 情严重程度和发展变化趋势,根据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预案启动条件, 按有关程序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排紧急救助应急资金,12 小时 内将救助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全面开展灾民紧急救助工作。 

    (一)县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 1.根据灾情严重程度,研判确定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一时 间掌握了解灾情,快速核查统计受灾需紧急救助群众,制定救助方案。 2.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受灾害威胁地区群众,严防次生灾害发 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本级财政救灾预算紧急救助应急资金,调运救助 物资,对受灾困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 救灾工作政策文件汇编 -239- 4.开展紧急救助,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1)受灾害威胁被紧急转移群众,可由政府统一集中搭建帐篷或避灾场所、 学校、体育场馆、厂房等场所进行集中安置;也可由政府分散搭建的帐篷、指 定的临时居住场所等地点,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确保群众的生活 得到基本保障。 (2)对受灾不需转移安置,但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的受灾群众,给 予紧急生活救助。 (3)为灾民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和饮用水,为缺衣少被群众提供衣被、 燃料等生活类必需品。 (4)确保因灾伤病群众得到及时救治。 (5)发生重特大灾情,可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救助应急资 金、物资支持。 (二)省辖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 1.根据所辖行政区域内灾情发展变化总体情况,研判确定启动本级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预案,督促和检查受灾地区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情况。 2.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实地查看了解灾情和灾民救助工作开 展情况,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和自然灾害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民紧急救 助工作。 3.根据灾区需求,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下拨本级财政救灾预算应急救助 资金,调运本级应急救助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可向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 救助应急资金、物资支持。 (三)省应急管理厅 1.根据受灾地区灾情发展变化总体情况,研判确定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督促和检查受灾地区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实地核查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会同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和市、县级自然灾害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商灾民紧急救 助工作。 3.根据灾区需求,按照有关审批程序下拨省级财政救灾预算紧急救助应急 资金,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运本级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应急管理 部、财政部申请应急救助资金、物资支持。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 救灾工作政策文件汇编 -240- 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 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救灾捐赠活动,不得跨区域开展。

     四、灾民紧急救助对象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转移安置并给予 临时生活救助的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二)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但 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群众。 (三)因自然灾害遇难人员家属。(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 无自救能力的灾民,在实施紧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应转入过渡期生活救助阶段。 

    五、救助资金申请、拨付和监督管理 灾害发生后,各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认真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机 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本级救灾预算应急救助资金,并根据需求加大 资金投入,实行专账核算,强化监管力度,确保紧急救助应急资金及时、足额 落实到位。 

    (一)灾害特别是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 实难以妥善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时,自然灾害管理、财政部门报经同级 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级政府申请补助资金,也可自然灾害 管理、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自然灾害管理、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二)申请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次灾 害过程总体情况、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需政府紧急生活救助人数、 死亡(失踪)人数、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及紧急救助 工作开展情况,申请资金数额,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三)上级下达紧急救助应急资金的拨付。 1.省应急管理厅接到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拨款文件后,立即制定分配使用 救灾工作政策文件汇编 -241- 方案,商省财政厅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联合下文拨付。中央和 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在 7 日内下达到省辖市和财政直管县。省应急管理厅在拨款 文件下达后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省辖市接到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拨款文件后,应会同财政部门,在 7 日内将省下达的救助应急资金拨付到受灾县级,并向省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报告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3.县级应在 7 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助应急资金下达到乡镇级并落实到灾民 手中,并向上级报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款物下拨后,各级要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纪检 监委等部门,对救助应急款物的分配、投向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 格把关、跟踪问效,确保款物安全运行、高效使用。 1.监督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方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 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严格 救助对象的核定审批和款物发放程序,防止平均分配、挤占、截留、挪用和擅 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用于与紧急救助无关的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慰问等。 3.评估救助款物的使用效果:深入救助对象家中,实地查看灾民生活状况, 听取群众意见,评估灾民救助实际效果。 4.社会监督: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灾民救助 工作和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应急值守 灾害发生地区启动本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应急响应后,各级自然灾害管理部 门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做到人员明确、工作明确、职责明确;固 定联系电话,确保通讯畅通;认真做好灾情记录,按有关程序及时报告。 七、应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 紧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灾区各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 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形成文字逐级上报。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实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紧急生活救助人数,实际救助标准,资金安排, 采取的措施,实际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和建议。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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