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
第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写明信访人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局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三条信访人员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及社会道德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打横幅、举状纸、穿孝衣、吵闹及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7、打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违背社会道德文明的其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