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医疗纠纷争议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与机构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
荥阳市荥泽大道256号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410室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告知书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投诉电话:0371-64651139;网上投诉渠道:xywjwyzk@163.com

医患双方有关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及程序:

 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需尸检必须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1)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肠炎等感染性疾病:(2)死者生前做了开颅、开胸和剖腹探查手术的。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指定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

    (一)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任何一方不同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不予调解: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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