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检查事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二)检查子项: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娱乐场所;商场、候车(机、船)厅等场所等
(三)检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检查内容:1.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2.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卫生管理人员情况;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监测情况;4.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5.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6.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事项;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五)检查程序:1.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2.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理。
(六)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国家、省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七)检查时间:每年1月-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