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荥卫医罚〔2022〕003 号
当事人:尚某某,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河南省杞县付集镇军张村**号,电话:***********。
处罚类别:非医疗机构
案由:尚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相关规定。
处罚单位: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裁决日期:2022年10月26日
裁决文号:(2022)豫0182行审164号
行政裁决结果:对荥卫医罚〔202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79000元及加处罚款79000元的事项,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