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3-11-07 2023-11-07
荥阳市卫健委行政强制依据、条件、程序

一、强制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629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201626日)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201626日修改)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201118日修订)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2017122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122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119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日卫生部令第242016119日修改)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二、强制条件

1.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2.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3.对采供血机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4.对医师及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6.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三、处罚程序

1、受理与立案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2、处罚决定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