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单位: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案时间:2019年3月26日
填表说明:
上报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
1.立案后,经调查,确有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立案后,经调查,认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
3.立案后,经调查,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备注:1.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2.是否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立案 | 作出决定 | 处罚种类 | 罚没数额 | 备 注 |
时间 | 时间及文号 | (物品) | ||||
1 | 荥阳市广武路康贝儿家政服务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2018.12.05 | 2018.12.28,荥卫公罚【2018】0153号 | 警告并罚款 | 7000 | 结案 |
2 | 荥阳市乐喜一家美容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2018.12.04 | 2019.1.24,荥卫公罚【2019】0001号 | 警告并罚款 | 1000 | 结案 |
3 | 魏亚茹未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容服务活动案。 | 2019.1.8 | 2019.1.30,荥卫公罚【2019】0003号 | 警告并罚款 | 3000 | 结案 |
4 | 刘晓鹏未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婴儿洗浴服务活动案。 | 2019.1.8 | 2019.1.30,荥卫公罚【2019】0004号 | 警告并罚款 | 2000 | 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