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检测档案资料、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册复印件;
(六)《竣工验收许可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七)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仪器清单(大型医用设备需提交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九)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十)改变管理层级时,还需提供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一)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增加放射诊疗设备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放射诊疗设备清单;(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该设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复印件;(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的,应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路名改变提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路名证明或变更后的《医疗机构许可证》)
(五)授权委托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后,填写在线表单和上传电子化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2.预审:受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接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进入受理程序,预审结果实时反馈。
3.受理: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或企业到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注明详细窗口位置,受理条件,开始结束时长等。
4.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5.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领取或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