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个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负责人的职务证明、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单位地址、方位示意图、联系电话;
(五)饮用水供水单位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房屋产权证明为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
(六)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原件;
(七)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八)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九)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及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
(十)主要的生产工具、设备清单及其卫生安全性的材料;
(十一)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复的资料(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十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原件;
(十三)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卫生许可证》原件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名称变更的文件、证件材料(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三)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文件原件、复印件;
(四)负责人任免文件、新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后,填写在线表单和上传电子化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2.预审:受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接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进入受理程序,预审结果实时反馈。
3.受理: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或企业到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注明详细窗口位置,受理条件,开始结束时长等。
4.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5.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领取或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