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荥阳市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变更)、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注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45日,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10日
不收费
窗口领取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窗口咨询或者电话咨询0370-64619006
一、固话投诉:0371-64619001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http://wsxfdt.hnxf.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郑州市荥阳(区)县豫龙街道24号1楼督查科室(窗口) 四、邮件投诉:xyzwzx64619001@163.com
郑州市荥阳区(县)豫龙街道24号2楼卫健委室(窗口) 中原路与飞龙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西政务服务大厅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无审批数量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另附);

(八)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九)《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十)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任职证明、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十二)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十三)同时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放射诊疗协议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三)若变更名称,需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主管单位和所在地省辖市(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民办医疗机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四)若变更地址,需提交新设地址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医疗机构整体迁建或增设分院区应提交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基础医疗设备和诊疗科目的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并接受现场评审。

(五)若变更诊疗科目,需提交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疗设备名录和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六)若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七)若变更床位(牙椅),需提交申请变更床位的原因和理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卫生资源规划同意变更床位的书面意见;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录和医疗用房基本情况。

(八)若变更所有制形式,需提交申请变更所有制形式的原因和理由。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后,填写在线表单和上传电子化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2.预审:受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接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进入受理程序,预审结果实时反馈。
3.受理: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或企业到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注明详细窗口位置,受理条件,开始结束时长等。
4.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5.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领取或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或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3.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后,填写在线表单和上传电子化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 2.预审:受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接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进入受理程序,预审结果实时反馈; 3.受理:审批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办理程序通过后台系统对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审批不通过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4.办结:受理完成后,审批人员审查提交的电子化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关键要素,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办结决定,对于不符合的,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作出不予办理决定; 5.送达:办结完成后,通过电话或系统(申请人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个人中心可查看办件情况)的形式将结果反馈申请人,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可不同方式领取结果(网上下载打印、邮递收取、窗口领取等)。


 


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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