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