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关系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原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关系和用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三、实施主体
荥阳市文物保护中心
四、申请条件
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
1、使用用途变更的申请书;
2、使用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需要改变用途的必要性、可行性、原因和有关政策依据等说明材料;
4、消防证明;
5、使用用途变更后对文物保护和安全采取的措施(3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五、办理程序
受理 现场勘察 组织专家评审 中心领导审核 办结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荥阳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飞龙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西北角)
九、办公时间
09:00-12:00 13:00-17:00
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席代表:刘 闯 13938296987
办公室:0371-85222988
十一、投诉电话
单位:0371-67188390
市审改办:0371-67887372
市纪委:0371-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