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牧计【2017】58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畜牧(农牧)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6日
附 件
河南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畜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我省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省畜牧局、省财政厅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要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在中央财政支持下,综合考虑我省财政支持能力,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的、控制较好的或以地方和养殖场户投入为主可取得良好防治成效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财政强制免疫补助。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1.补助畜禽种类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牛、羊等。2.补助范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布病。3.经费拨付与使用省畜牧局、省财政厅根据省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包干使用。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各级财政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招标采取招资格标的方式,只确定疫苗的生产企业、疫苗品种和价格,原则上每两年招一次。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畜牧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安排补助经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应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并逐步推开,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强制扑杀补助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我省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鼻疽和马传贫。1.补助畜禽种类口蹄疫:猪、牛、羊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牛、羊等。马鼻疽、马传贫:马。2.补助经费测算强制扑杀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财政补助比例测算。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3.补助经费申请每年3月5日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畜牧部门向省畜牧局、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制扑杀实施情况,应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省畜牧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开始,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可在项目支持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省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县)实施方案,明确经费申请和发放程序,细化补助标准,并于8月31日前报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备案。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督促县级财政、畜牧部门及时公开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畜牧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四)加强绩效考核。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将制定出台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畜牧部门也要科学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五)注重信息调度。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畜牧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分别于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畜牧局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畜牧局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请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送省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