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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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实施前须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须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7.制作现场笔录;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9.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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