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暂扣、查封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机具
暂扣、查封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机具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对正在实施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拒不执行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的决定时,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查封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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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实施前须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须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7.制作现场笔录;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9.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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