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拒不停止建设、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自行拆除,立即予以拆除(限下达文书)
拒不停止建设、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自行拆除,立即予以拆除(限下达文书)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在建违法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自行拆除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可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工程立即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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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实施前须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须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7.制作现场笔录;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9.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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