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报请政府)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报请政府)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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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实施前须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须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7.制作现场笔录;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9.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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