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