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发布,2013年4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或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