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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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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