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