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