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依据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处罚标准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回扣、恶意压低应收费用标准70%以下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出具的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回扣、恶意压低应收费用70%以下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出具的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回扣、恶意压低应收费用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出具的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有相关违法记录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