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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无
6499007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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