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