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在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对在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499007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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