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