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行政处罚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