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的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同意,有签订保护协议,但采取保护措施不到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同意,但无签订保护协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