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