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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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